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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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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1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特征

1.2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加入GPA的必要性及谈判框架

2.1加入GPA的必要性

2.2加入GPA的谈判框架

第三章 GPA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差异

3.1基本原则

3.2适用范围

3.3采购程序

3.4采购时限

3.5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

第四章 中外政府采购相关重要规定之比较

4.1国货采购制度

4.2中小企业扶持制度

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5.1调整并扩展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5.2对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补充

5.3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补充和明确

5.4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5.5对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完善

5.6配置高素质的专业采购人员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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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GPA)是WTO体制下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缔约方政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在公平、透明、非歧视等原则的主导下实现国际贸易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自由化。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一揽子接受了WTO多边贸易协议,其中并不包括GPA,但在加入之初,我国承诺日后加入该协议。2007年,我国签署了加入GPA申请书,自此,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据目前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上千亿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此庞大的消费能力,自然成为外国供应商眼中的“肥肉”。作为一种调控国内市场经济和保护民族产业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应更多地合法合理地倾向于国内供应商,然而在GPA“非歧视原则”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就意味着国内供应商无法享受政策制度的偏颇保护。如何解决既保护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不违背GPA的规则问题,自然摆在了学界面前。虽然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也不断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完善,但就目前的加入谈判过程来看仍然存在某些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相比尚有诸多差异。因此,研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冲突,研究GPA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为与GPA的对接提供有力保障是当前法学界一项十分迫切且意义重大的课题。
  由于政府采购对国内经济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容易被一国政府用作实行贸易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因而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加入GPA则必须清除法律上的障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时限以及供应商救济制度上均与GPA不同,在国货采购制度上也与美、日有别,而在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却与美、德存有差距。借鉴美、日、德等GPA成员的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提出建立与GPA对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某些建议是本研究试图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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