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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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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及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绪论

0.1问题的提出

0.2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0.2.1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述评

0.2.2信托税法的研究述评

0.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的缘由

1.1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普适性原则

1.2信托独特的“双重所有权”结构呼唤实质课税原则

1.2.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分离

1.2.2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与实质移转并存

1.2.3信托制度较一般民事制度独具的高弹性

1.3现行税法面临信托课税的双重困境

1.3.1现行税法架构的民法基础:一物一权主义

1.3.2困境一——信托避税

1.3.3困境二——信托重复征税

1.4立法趋势: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创制信托税法

第二章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的基本要求

2.1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信托税法的目的

2.2实际受益者负税

2.3形式移转不课税

第三章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的具体体现

3.1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所得税制中的体现

3.1.1形式移转不课税的表现

3.1.2实际受益者负税的表现

3.2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财产税制中的体现

3.3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流转税制中的体现

第四章我国信托税收立法中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贯彻

4.1信托设立环节的税负分担

4.1.1所得税

4.1.2契税

4.1.3土地增值税

4.1.4营业税

4.1.5印花税

4.2信托存续环节的税负安排

4.2.1所得税

4.2.2契税

4.2.3土地增值税

4.2.4营业税

4.2.5印花税

4.3信托终止环节的税务处理

4.3.1所得税

4.3.2契税

4.3.3土地增值税

4.3.4营业税

4.3.5印花税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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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普适性原则是可以适用于信托税法的。信托独特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分离、信托运行中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与实质移转的并存以及信托较其它民事制度而独具的高弹性,导致了现行税法适用信托时产生了双重困境——信托重复征税和信托避税。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税法而言,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更显得必要。而且从立法趋势看,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针对信托专门制定的信托税法,都是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的。所以,解决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信托课税正义,针对我国信托税法空白的现状,遂提出要制定我国的信托税法,并将实质课税原则贯穿于信托税法始终。在明确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信托税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的基本要求,即实际受益者负税和形式移转不课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集中体现为这两个要求的达成。 为进一步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笔者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英国的信托税法,分别从信托所得税法律制度、信托财产税法律制度和信托流转税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中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如何实现的。在参考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信托的税收立法的基础上,本文遂以信托的运行环节为线索,以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为例,对我国有关信托的税务安排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构建我国信托税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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