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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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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言

0.1 问题的提出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国内研究现状

0.2.2 国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意义

0.4 研究方法和路径

0.5 研究内容及其创新点

第一章 城中村信托改造概述

1.1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概念

1.2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特征

1.3 城中村改造中信托的功能

1.3.1 复杂权利简单化的功能

1.3.2 财产管理功能

1.3.3 资金融通功能

1.3.4 能力转换功能

1.3.5 数量转换功能

1.4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可行性及其意义

第二章 既有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城中村改造的既有模式

2.1.1 地方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2.1.2 开发商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2.1.3 村集体自行改造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2.2 城中村改造既有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2.2.1 利益冲突

2.2.2 参与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三章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法律关系

3.1 信托“三主体”

3.1.1 委托人

3.1.2 受托人

3.1.3 受益人

3.2 信托的客体

3.3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3.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3.3.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3.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4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注意事项

3.4.1 确立信托法律关系的时间

3.4.2 城中村信托改造中的内容

第四章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具体流程

4.1 城中村改造的一般流程

4.2 既有城中村改造模式的流程

4.3 城中村信托改造的流程

4.3.1 准备阶段

4.3.2 运行阶段

4.3.3 利益分配阶段

4.4 与既有模式流程的差异

4.4.1 与政府主导模式流程的差异

4.4.2 与开发商主导模式流程的差异

4.4.3 与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流程的差异

第五章 关于城中村信托改造的信托制度完善之建议

5.1 完善土地变性的制度建议

5.2 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制度建议

5.3 完善信托税制适用的制度建议

5.4 完善城中村改造中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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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经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城中村改造形成了三种典型模式。虽然这三种模式在推动城中村改造上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它们并未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问题——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无序的利益博弈,由此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尽管造成这种不合理博弈的原因纷繁众多,但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各方主体存在多重身份,不同身份下的不同利益诉求使得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存在,从而致使各主体存在“趋利避害”的本能行为。对此,将信托引入城中村改造,构建起城中村信托改造模式,力求通过明确化、合理化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相对平衡的权利结构,消除此前不合理的利益博弈现象。城中村信托改造可设计为二次信托形式,其中,村民为委托人,村委会为一次信托的受托人和二次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仍为村民;信托目的为村民合理利益的最大化,信托财产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城中村信托改造不仅依靠信托制度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更通过内部权利义务规定强化了对受托人的监督。在此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信托配套制度,促进信托制度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运用和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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