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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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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经济上的特殊性以及公益性特征,一般被各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近年来自然垄断行业的合法垄断地位却往往被其滥用,并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价格垄断行为,这不但有损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故应对其加以法律规制。传统上,价格规制是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核心手段,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理论的深化,有学者通过引入“政府规制俘虏理论”与“可竞争市场理论”,对价格规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然而,通过对该理论和现实需求的分析,可以推导出价格规制仍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并应通过法律途径对其加以确认和规范。 首先,作为解决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前提,必须实现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间的分离。我国应通过借鉴西方各国改革实践中的经验,一方面实现自然垄断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另一方面成立独立于政府机关及被规制企业的价格规制机构,以期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其次,从实体角度来看,应通过法律对价格规制权的配置与定位予以确认和规范,明确其作为经济法权力的属性;并进一步完善价格规制权的行使方式及程序,使其达到应有的目标。第三,从程序角度来看,应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改变现有的代表产生不够透明、民主,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的状况,真正使价格听证达到主体公正、信息公开、结果有效的目标,使之成为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过程中有效的程序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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