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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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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主体是企业法的核心,企业法主体概念就是表述企业作为企业法的主体的概念,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企业法主体概念对企业立法以及企业法的适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存在形态总是表现为内在的企业经济性质和外在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结合。企业法主体概念是对企业存在形态的法律表述(即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经济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上的综合体现。作为企业立法的关键词,企业法主体概念必须要能准确地、明确地、符合实际地表达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只表明了企业的经济性质,而没有表明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表述,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而形成的各种企业可以归纳为六种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说可以表述为六类企业法主体概念,即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这六种企业又统称为公产企业,即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我国应抓紧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完善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企业立法,将以企业经济性质为法主体概念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和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法主体概念的《公司法》等分解整合为《公共企业法》、《公有公司法》、《公司法》、《公产合作社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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