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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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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研究相当贫乏,主要集中于对制度的考察。在本文中,笔者以“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为主题,从对制度的考察转为对权利本身的关注,初步尝试构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理论体系。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阐释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概念,分析其演进的历程,提供其所依托的社会背景,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研究奠定基础。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指贫弱被追诉人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获得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以减、免费用为基础的法律服务的权利。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演进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紧密相关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经了“慈善理念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理念转型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和“权利理念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三个不同阶段。我国于1996年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中确认法律援助为政府责任。这表明我国已经认可了贫弱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权。
   第二章以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理论依据为研究主题,从人权、正义与和谐等角度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从人权的角度而言,人权的实质内容在于促进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实现对人的尊严的平等尊重。平等权是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权利渊源。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以平等权的发展为基础,是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必然选择。国家不仅应当承认贫弱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当贫弱被追诉人由于经济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获得律师帮助时,应当承担向贫弱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已成为当代各国人权保障的共识。从正义的角度而言,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而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第三章分析了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构成。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权利主体是贫弱被追诉人,正是基于对其特殊处境的关注才有了赋予其法律援助权的前提。义务主体是国家和律师,国家应当承担保障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律师应当承担向贫弱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义务。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客体为减费或免费的法律服务,以辩护服务为核心,其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主要有获得、全程享有、有效享有减费或免费的法律服务等权能;消极权能是指贫弱被追诉人在其法律援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四章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步完善过程就是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过程。具体而言,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可以从立法规范、模式选择、程序设置和质量保障等四个方面着手。在对域外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制度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保障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为核心,从以上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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