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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除农村教育贫困的经济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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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看,农村教育贫困指农村教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目前我国农村教育贫困的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突出矛盾,消除农村教育贫困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我国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关键。消除农村教育贫困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法制建设是重要对策之一,经济法将在此发挥主导作用。
   经济法成为消除农村教育贫困的主导法制力量,首要的前提是农村教育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人力资本理论为这种所属关系提供了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人力资本是增量利益产生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而人力资本积累的主要途径是教育,通过这条途径,农村教育关系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就具有了社会化的经济性质,也即具有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性,经济法调整农村教育关系便具有了正当性。其次,农村教育贫困阻碍了经济法法益目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使得以经济法对策来消除农村教育贫困成为必要。再有,以经济法手段消除农村教育贫困是可行的。农村教育贫困的原因集中表现为资源分配不均和政府公共职能缺失,根源在于权利的贫困。经济法以维护发展性权利作为法制构建的核心,致力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利益平衡,其调控手段是消除农村教育贫困不可或缺的。
   构建消除农村教育贫困的经济法制度,首先应将受教育权纳入经济法的保障范围,以专项立法为重点,权利扶贫为特色,政府责权统一为关键,从宏观资源配置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创新法制,为消除农村教育贫困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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