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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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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世界各国对美、日、欧等专利大国和地区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商业方法仍有很大争议,且这些国家内部对此也立场不一。但是,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之门已经打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趋势难以逆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制度选择上的失衡已经为各国提供了前车之鉴。因此,在为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的同时,有必要寻找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商业方法保护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完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和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作为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先行者和积极倡导者。自1998年国家街道银行案以来,不断放宽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条件,引发了实践中的劣质专利泛滥及其他许多问题。近年来不断反思自己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日本积极回应美国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也制定了商业方法相应的特殊保护制度。欧洲虽然承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但仍坚守其“技术性”要求。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实践表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确有必要对之进行合理限制。
   而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行合理限制的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商业方法具有的与传统可专利主题所不同的特征。第一,商业方法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可以借助网络蔓延到世界各地,从而对更多人的生活产生影响;第二,商业方法专利更新速度极快,只具有短暂的价值。因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需要支付更多的社会成本,并更容易导致“一般不便利”。为了实现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纠正失衡的专利制度,必须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进行合理限制。
   在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进行制度上的调整时,我们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包括: 在商业方法专利立法时,缩短商业方法专利的期限,缩小商业方法权利范围;在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时,采用较严格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创造性审查,创造性体现不应该仅仅是方法本身的创造性,而应该体现在技术性方面——不管是作为部分还是整体方案的技术性;在处理商业方法专利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如果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本质相同,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研究商业方法专利的最终目的是对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提供借鉴和指导。立足我国的国情,结合我们现在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我们需要对商业方法提供有限制的专利保护,实现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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