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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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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之一般理论

1.1 说明理由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2 说明理由制度的宪政基础

1.3 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分析

第2章 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之域外分析

2.1 说明理由的时间与时限

2.2 说明理由的内容和程度

2.3 说明理由的类型和方式

2.4 说明理由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效力

2.5 说明理由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的补救

第3章 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之中国现状

3.1 说明理由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

3.2 我国说明理由的制度性缺陷

第4章 我国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之优化方案

4.1 说明理由时间和时限的完善

4.2 说明理由内容和程度的完善

4.3 类型和方式的完善

4.4 说明理由救济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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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行政程序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的说明理由制度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必要的程序性义务,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能够促使行政主体作决定时慎重考虑,减少错误和不当,并可以消解行政相对人的疑惑思想和抵制情绪,满足正义感,自觉履行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研究这一制度并将之应用到实践中去,既可以很好地规制行政权的行使,使之良性地运作,树立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权威;又能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通过科以行政主体说明理由的程序性义务、赋予相对人程序性权利这一“利器”从而达到制约行政权滥用之目的。因而其研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障程序理性的手段之一。它具有程序性、法定性、从属性、论理性与明确性的特征,并且,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它还蕴藏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体现着保障人权,促进程序正义以及行政法治化的时代使命。此外,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体现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规制和监督行政权,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世界范围来看,一些主要国家都在其行政程序法中就说明理由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涉及说明理由的时间与时限、内容与程度以及类型与形式,并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说明理由存在问题时的效力及其补救问题作了详细和系统的规定,如此种种,对我国现行行政程序中说明理由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而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行政机关自律机制的完善直接促进了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切实性,但就说明理由制度的现状而言,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规定不统一,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程序未得到充分展现,以及说明理由还存在某些制度性缺陷。如此情况,都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与实践中加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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