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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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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管辖权

2.1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管辖范围

2.2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管辖权与NAFTA专家组管辖权的关系

2.3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管辖权与WTO管辖权的关系

第3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适用的法律

3.1 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国内法

3.2 WTO法的转化适用

3.3 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第4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程序规则

4.1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一般性程序

4.2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行政调查程序

4.3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司法审查程序

第5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特殊性—准司法机构

5.1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行政性

5.2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司法性

5.3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本文常见缩略语说明

附录B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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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是世界经济大国,也是国际贸易大国,其贸易量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庞大的贸易量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贸易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纠纷日趋复杂,给加拿大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在此背景下,1988年,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作为加拿大最为主要的审查贸易政策和解决贸易纠纷的独立机构应运而生,为加拿大外贸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机制,促进了加拿大外贸的顺利开展。
  CITT是一个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独立机构,直接通过财政部长向加拿大议会负责,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在管辖权问题上,当加拿大关于贸易纠纷的行政裁决涉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方时,CITT管辖与NAFTA管辖是一种选择性排他管辖;当裁决涉及除NAFTA成员以外的WTO其他成员方时,该成员方国内企业可向CITT提起诉讼,也可以由该成员方政府直接将纠纷提交到WTO,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层面解决该贸易纠纷。
  在法律适用上,CITT不仅适用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同时也转化适用WTO规则。另外,CITT的运行程序不仅有司法审查程序,也有行政审查程序,这是由其半行政、半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其行政性主要体现在反倾销、反补贴等案件的调查上,司法性则体现在对贸易政策以及行政裁决的审查上。
  CITT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构,是具备一定司法功能的准司法机构。身兼行政功能与司法功能是其区别于加拿大国内其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根本特征。正是具有这样的特性,CITT可以迅捷并不失公正的审理贸易纠纷案件,恰和当前外贸纠纷案件审理中公正与效率结合的要求。
  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国内的贸易救济机制却相对落后。在国际贸易法治进程中,我国应借鉴CITT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独立的贸易审查与纠纷解决机构,多元化途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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