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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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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选题依据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虐待行为的概念

2.1 词源意义上的虐待行为概念

2.2 刑法意义上虐待行为的概念

2.2.1 境内外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规定

2.2.2 刑法学界对虐待行为的界定

2.2.3 本文对虐待行为的界定

第3章 虐待行为的构造

3.1 虐待行为的方式

3.1.1 虐待行为方式的理论争议

3.1.2 虐待行为方式的界定

3.2 虐待行为的对象

3.2.1 虐待行为对象的理论争议

3.2.2 虐待行为对象的界定

第4章 虐待行为的认定

4.1 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的区别

4.2 虐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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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虐待罪是典型的侵犯公民婚姻家庭犯罪,也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亲告罪之一。刑法学界对虐待行为争议颇多,各国刑法典也有不同的规定。虐待行为的刑法上的含义虽然是从词源上发展而来的,但二者绝不能等同视之。虐待行为是指:“以持续性、经常性、随意性的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等方面的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实务中还常常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肉体虐待和精神虐待的结合。虐待行为方式是多样的,既包括肉体上的虐待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性虐待等。虐待行为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学界公认的观点,家庭成员的范围才是该问题争论的焦点。虐待行为的对象应具有稳定性、依赖性、排他性的特征。传统家庭模式中的成员是当然的虐待行为对象;非传统家庭模式中的成员一般不应界定为虐待行为的对象,但同居关系、收养妇女、儿童形式的“家庭”如符合虐待行为的三个特征也可以成为虐待行为的对象;其他人员则应该排除在虐待行为对象之外。行为的研究永远离不开该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认定。区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虐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是研究虐待行为的又一重点。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有明显界限:纯正的不作为可以构成遗弃行为但不可构成虐待行为,持续性、经常性是虐待行为而非遗弃行为的特征,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可能构成遗弃行为但不可构成虐待行为。虐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精神上的暴力可以构成虐待行为但不可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虐待行为中经常性、持续性的要求。同时存在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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