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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后欧盟贸易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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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1.4 文章的创新之处

第2章 《里斯本条约》概述

2.1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内容

2.2 《里斯本条约》的法律特性

第3章 欧盟对外贸易管理机制的统一

3.1 形成了统一的对外贸易主体

3.2 统一行使外贸管理职能

3.3 统一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化运用

3.4 统一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第4章 欧盟法院贸易司法权能的发展

4.1 欧盟法院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管辖法院

4.2 欧盟法院成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救济机关

4.3 欧盟法院成为国际贸易法律的审查机关

第5章 欧盟对外贸易司法审查机制的强化

5.1 确立了欧盟对外贸易统一审查机制

5.2 促使欧盟成员国履行贸易法律义务

5.3 有效监督欧盟对外贸易立法权

5.4 有效保护欧盟贸易主体权益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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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共体原有的三支柱结构,深化发展了欧盟的民主性,将共同决策程序普遍化,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制的适用,对安全与防务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增强合作机制的”适用。同时对欧盟的机构设置及各项程序性问题作出了修改。尽管《里斯本条约》从制宪上退了回来,重新走上了修改条约的老路,但该条约吸纳了宪法条约的精粹,实现了欧盟的机构精简,提高了欧盟的透明性及决策效率,拓展了欧盟的活动领域,强调一个声音对外,完成了欧盟当前急需的一些改革,为欧盟贸易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发展。
  《里斯本条约》之后,欧盟的对外贸易管理机制获得了统一,欧盟具有了完整的贸易主体资格,除个别例外情况,成员国不再享有单独的对外贸易权能。欧盟贸易主体资格确立之后,其对外贸易的职能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知识产权贸易以及投资,它们均为欧盟独享权力。由于欧盟在贸易领域高度一体化,《里斯本条约》又将共同商务政策明确列为“联盟对外行动”的政策工具之一,贸易领域的政治化运用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日渐严重将不可避免。
  在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司法机构的使命仅包括在条约解释的和实施过程中确保法律得到遵守。《里斯本条约》颁布之后,欧盟法院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司法机关。条约对欧盟法院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欧盟法院已经不同于一国国内法院也不同于其他国际法院,具有政治、经济、法律上的独立性,是超国家性质的法院。
  《里斯本条约》颁布之后,欧盟的对外贸易司法审查机制得到了强化。条约确立了对外贸易统一审查机制,使得欧盟法院不但可以在贸易审查程序中通过判例来解释欧盟法律,而且还可以通过预审裁决程序直接对欧盟法律做出解释,促使了欧盟成员国履行贸易自由的义务。同时对欧盟的对外贸易立法权进行了有效监督,将直接审查程序与间接审查程序相结合,从而使欧盟机构的立法行为时刻都处于欧盟法院司法审查的监督之下,确保了欧盟贸易主体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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