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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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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案例考察

2.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案件概况

2.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主要争议事项

第3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前考量

3.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程序考量

3.2 申请人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3.3 东道国无条件同意的例外

第4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具体适用

4.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之可适用法问题

4.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之管辖权问题

4.3 《能源宪章条约》第17条的适用问题

4.4 《能源宪章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

第5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5.1 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5.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5.3 完善我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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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ECT)是第一个专门解决能源投资争议的多边条约,对维持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保障能源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ECT投资仲裁机制更是ECT的亮点之一。在国际能源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ECT投资仲裁机制功不可没,出现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案件。通过对 ECT相关案例进行考察,可以了解相关案例的当事人、争议事项、仲裁机构及仲裁结果等相关情况,还可总结这十年 ECT投资仲裁机制适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常见的争端事由。
  ECT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选择适用ECT投资仲裁机制之前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二是仲裁申请提交后,也就是具体适用过程中仲裁机构要处理的一些问题。适用前考量的对象主要在 ECT投资仲裁机制的程序方面,它主张尽可能和平解决争端,并且不需穷尽当地救济,投资者可以选择争端解决程序,而且缔约国需无条件同意仲裁。但是这种“无条件同意”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仲裁机制以及仲裁机构时不仅要考虑一些主客观因素,还需注意无条件同意的例外情况。进入第二阶段,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就需考虑案件是否符合管辖权的五个条件,是否符合 ECT第17条对管辖权的特殊规定;若享有管辖权,适用ECT投资仲裁机制解决具体争议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也是有限的;而对于选择暂时适用ECT的国家,ECT在该国提出停止暂时适用前是完全生效的。
  ECT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的经验告诉我们ECT倾向于保护投资者,限制国家的管辖权,除非双方特别规定当地救济优先、重大安全例外或其他排他管辖规定,否则仲裁庭对投资者提交的仲裁申请享有全面管辖权。中国投资领域目前是以吸收外资为主,对外投资虽不断地发展但仍有不足,国内经济政策不太稳定,且国内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欠完善,而对国际层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和适用方面都参与不足,所以现阶段应以保护本国国家主权为主,守住四大“安全阀”,不宜马上加入ECT。我国应尽力完善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培养国际仲裁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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