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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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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迪尔凯姆对犯罪的定义

2.1社会学方法论对犯罪概念的支撑

2.2 “犯罪”的正式定义

第3章 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思想

3.1 提出“犯罪功能”论题

3.2 对犯罪功能的具体论述

第4章 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思想评析及其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启发

4.1 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思想评析

4.2 发展犯罪功能整体论研究视角——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启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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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迪尔凯姆是19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一位伟大的犯罪学家。在迪尔凯姆看来,犯罪并不如大多数人说的那样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他不像大多数研究犯罪的人那样从个人和案例这样的微观视角去研究犯罪,迪尔凯姆是从社会这个宏观的视角上观察和研究犯罪的。他发现,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现象很明显地具有社会事实所有的一切特征。因此,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这个结论虽然是迪尔凯姆在他的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上作出的,但是它也具有犯罪学上的意义。迪尔凯姆认为,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事实,它还是“正常的”。他进一步研究了犯罪的“社会功能”。他认为犯罪至少有以下五个功能:形成社会整合,影响社会道德,推动法律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犯罪降低社会紧张。不过,犯罪功能论的内容并不是最吸引人之处。犯罪功能论之所以在犯罪学史上拥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就在于它使用了实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来研究犯罪问题。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自然科学界也好,还是在社会科学界也好,人们总习惯用一种“还原”的思想去思考问题,这就是被学者们称作“还原论”——也就是“个体论”的方法论思想。在这样的思想的指导下,学者们总是习惯性地忽略了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运动层次的隔离,以为可以简单地用“部分”的性质来说明“整体”的性质。反映在犯罪学里,就是认为可以用微观层面的个人的特征及其直接社会环境和际遇等来解释宏观层面的犯罪现象发生的原因。然而,就像马克思主义哲学里一句经典的话所描述的一样:量变引发质变。由微观层面的某种事物积累而来的宏观层面的某种事物,其实在本质上已经是不一样的事物了,宏观层面的事物已不是微观层面事物的简单总和。迪尔凯姆关于犯罪的社会功能的思想无疑使深受“还原论”困扰的我们眼前一亮。他把他在做社会学研究时坚持的实证主义和彻底的整体主义的精神贯彻到了犯罪学研究中。这使得他不像其他犯罪学家那样,到个别犯罪事件和与犯罪有关的个人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而是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再到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犯罪所处的社会宏观层面上去找寻犯罪的各种特性及其成因。发展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论的视角有助于全面地研究犯罪对社会体系造成的全部后果。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迪尔凯姆关于犯罪的社会功能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正是我们要扬弃他的这一思想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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