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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的自愿行为理论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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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图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问题

第2章 美国刑法中自愿行为概述

2.1 自愿行为及相关概念

2.2 自愿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

第3章 美国刑法中自愿行为的要素和种类

3.1 自愿行为的要素

3.2 自愿行为的种类

第4章 美国刑法中的自愿行为与犯意的关系

4.1 犯意概述

4.2 犯意对自愿行为的指导

4.3 自愿行为对犯意的体现

第5章 美国刑法中的自愿行为对我国之借鉴意义

5.1 自愿行为概念之借鉴

5.2 自愿行为种类之借鉴

5.3 自愿行为与犯意关系之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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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但一个行为要称之为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是自愿的,也即要满足自愿行为的要求,换句话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基础,而自愿行为是犯罪行为成立的基础。因此,自愿行为在整个美国刑法理论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并且不管是要求犯意的普通责任犯罪还是可以忽略犯意的严格责任犯罪,自愿行为都是不可或缺的。自愿行为由两个重要因素组成,即客观之行为和行为的自愿性,仅有客观的行为如不经意的反射动作即使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也不能称之为自愿行为,而仅有自愿性而无体现其的行为,不仅行为无从存在,自愿性亦无法捉摸,因此,只有两者良好地结合,自愿行为才是真真实实存在的。自愿行为主要有三大类,除了显而易见的作为外,不作为也即行为人在有相关义务前提下自愿实施的不履行相应义务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同样是自愿行为的典型状态之一,此外,持有也即行为人在认识到其控制和支配某一特殊物体的状态下却明知地获得或者接受该物体,或者在具有能够终止其持有该物体的充足时间内却不终止的行为也是自愿行为的重要类型。犯意和犯罪行为是犯罪的两大要件,自愿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的核心部分代表犯罪的客观方面,而犯意则代表犯罪的主观方面,但两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两者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在具体的犯罪中两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交融。犯意能够指导自愿行为的实施,而自愿行为则能很好地体现行为者的犯意,两者往往相互影响,一起促进犯罪的完成。自愿行为理论是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以研究对完善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为我国的刑法建设带来很好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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