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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诉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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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1. 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1 .3研究方法

1 .4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概述

2. 1 刑事鉴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2 .2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概念

第3章我国刑事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3. 1 刑事鉴定程序的价值目标

3 .2刑事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备

3 .3刑事鉴定实施程序不规范

第4章我国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具体构想

4.1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可行性分析

4 .2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诉讼化

4 .3刑事鉴定实施程序的诉讼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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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对刑事证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在刑事鉴定中,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是保障鉴定意见正确的前提,而且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刑事鉴定程序的法律规范较少,且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鉴定意见的“生产”环节成为一个封闭的过程,案件是否进行鉴定、由谁鉴定、鉴定的具体实施过程,都由侦控机关掌控,当事人既没有知情权也没有参与权。封闭化的鉴定程序不仅有违程序正义之理念,也使得公众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产生对判决的不信任,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因此,对我国刑事鉴定程序进行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科学定位,明确了鉴定意见系普通证据,这就为当事人参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也为鉴定问题的权力重新配置提供了基础。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诉讼化”理念已被社会大众广泛的接受,人们越来越多的期望以“诉讼化”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司法实践中构建起的不起诉的听证、审前的预审、申诉的听证等。“诉讼”即是一种“三方构造”,当事人可参与其中,其重要特征就是公开,通过公开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专横、擅断,让当事人看见公正的实现。因而,将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纳入诉讼化的轨道,既能发挥鉴定程序作为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又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看见公正的实现。
  对刑事鉴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目标在于革除刑事鉴定程序存在的弊端,保障刑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诉讼公正。具体构建如下:一、刑事鉴定启动程序阶段。赋予当事人初鉴申请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权以及鉴定委托受理的监督权;规范启动权行使,在保留侦控机关鉴定决定权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最终的鉴定决定权。二、刑事鉴定实施阶段。规范刑事鉴定实施操作规范,明确鉴定方法、取样规则的最低标准。赋予当事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实施过程的在场权。对于强制性鉴定事项,由法官对刑事鉴定实施程序主持。建立备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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