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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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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各种分歧。对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的含义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定性研究的前提,在准确界定其含义的基础上,对现存的各争议观点进行介绍与评析,进而提出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处理定性的司法标准。
  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这一行为的内涵包括假扮人质(行为方式)、犯罪嫌疑人(行为对象)、帮助逃匿(行为目的)三个部分,具有行为主体的自愿性、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内容的双重性、行为手段的胁迫性与行为目的的非法性的特征。该行为从类型上来说,以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事前通谋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型与事后帮助型;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种类是一般犯罪还是特殊犯罪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对象型与特殊对象型。目前,关于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的定性,主要有妨害公务罪说、窝藏罪说与无罪说三种争议观点。这些观点的支持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理由,但也都存在着某些缺陷,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此外,尚没有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与窝藏罪的观点,而这也是准确定性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要想对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就必须对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澄清,这是定性的依据。这些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包括:妨害公务罪“威胁”行为的界定、窝藏罪的行为方式、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通过对上述理论问题的澄清,可以对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行为的定性得出如下结论:行为人假扮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按照交叉竞合的处理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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