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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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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概述

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含义

2.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演变历程

2.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存在价值

第3章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社会调查主体范围界定不合理

3.2 社会调查主体的诉讼地位尚未明确

3.3 社会调查主体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3.4 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责任尚未规定

3.5 社会调查主体的保障机制尚未完善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完善

4.1 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原则

4.2 重新确定社会调查主体

4.3 明确社会调查实施主体的诉讼地位

4.4 明确社会调查主体的权利义务

4.5 健全调查主体法律责任机制

4.6 建立调查主体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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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亦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现有研究仍处在一个初步探索阶段,研究内容主要局限于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界定,对该制度的其他重要内容却鲜有研究。在立法上,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首次确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主体。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会调查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也日渐凸现,暴露了立法上留有的缺陷,问题甚至愈演愈烈,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故笔者从社会调查主体的完善出发,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其有的制度功能,从而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概述、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制度作简要概述,介绍了该制度内涵及其演变历程,并重点阐述了该制度的存在价值。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社会调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主体范围界定不合理、诉讼地位模糊不清、权利义务未确定、法律责任没明确,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详细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笔者对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几点建议,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当合理借鉴域外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法治经验,提出适合我国法制环境的建议,明确专门统一的社会调查主体,确立调查主体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明确调查主体权责,以及完善主体保障,确保调查主体充分发挥其作用,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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