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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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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获得合理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保障其传承与发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要想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各项权利能够有效运行,它需要有具体的权利管理主体。
  本论文的指导思想是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现存问题出发,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不确定造成的弱保护、消极保护现状为研究背景,运用著作权理论、信托制度及民事代理等理论,结合民间文学艺术国内外法律保护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权利管理主体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笔者认为,在明确权利主体为特定来源地群体的基础上,必须尽快确定合法有效的权利管理主体。而该权利管理主体的确定,不论是采取代理制度还是信托方式,都要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注意利益平衡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特殊国情,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可采用法定代理机构与集体管理组织适当结合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确认其权利主体的基础上,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并由其决定将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这样就能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有效确权的基础上,将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同时,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构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各参与主体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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