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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即决判决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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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a)款规定:“当动议方(申请即决判决的当事人)能够证明涉案的要件事实(material facts)不存在真正的争议(genuine dispute),而且申请人有权获得法院对涉案法律问题的即决判决时,法院应当准予即决判决”。① Kane教授表示,即决判决是一种审前程序,是一种终局性的裁判,只要重要的事实无争议,动议方就可以获得法院对案件法律问题的判决。美国佛罗里达州民事诉讼规则第1.510条(c)款规定:“当有证据表明重要的事实没有真正的争议并且申请动议方有权获得关于法律争议的判决时,法院应当即刻作出即决判决”②。
  由此可见,即决判决有如下属性:第一,即决判决是审前程序的组成部分;第二,即决判决是可上诉的终局性判决;第三,即决判决是对法律问题的判决。
  即决判决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55年的英国,但当时即决判决只限于票据诉讼。③随着时间的推移,即决判决制度在案件分流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于是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引进和发展即决判决制度。美国是最早引进即决判决制度的国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即决判决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民事诉讼法下最核心最基本的制度。即决判决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大大降低了立案门槛,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但同时改革直接导致新一轮“诉讼爆炸”。据不完全统计,自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起一个月以来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全国同比增长了2倍之多,有的省份甚至同比增长了7倍之多。④在目前司法资源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现有审判力量难以应对“诉讼爆炸”。如何便捷地解决民事纠纷,如何缓解当前法院案件繁多,办案人员不足的压力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鉴于此,大部分学者主张引进美国即决判决制度,但也有学者反对引进即决判决制度。我国法学界对即决判决制度的争论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后发现,我国学者对即决判决制度的研究聚焦于该制度的功能,很少有论文解释即决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背景。本文从美国引进和发展即决判决制度的历史过程着眼,以期为我国研究即决判决制度增加一点素材和背景资料。
  本文拟介绍如下内容:
  (1)美国即决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本文将分三个章节着重介绍美国即决判决制度的最初形成、变更发展以及普及推广的过程,阐明即决判决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从最开始的有限的非常规结案制度变成了现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下最核心最基本的制度。
  (2)美国即决判决制度发展的原因探析及其评价。在介绍了美国即决判决制度的基本规则和历史发展过程以后,笔者将在文章结尾部分附带分析即决判决制度的发展原因,对即决判决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评价。

著录项

  • 作者

    王碧兮;

  •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

  • 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覃斌武;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71.251;
  • 关键词

    美国; 即决判决; 实质争议; 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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