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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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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及价值

2.1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2.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2.1.2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非法证据排除权的确立

2.2 审查起诉阶段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2.2.1 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

2.2.2 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

2.2.3 阻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确保公诉和审判的质量

第3章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1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3.1.1 检察机关“排非”积极性不高

3.1.2 辩护人参与“排非”率低

3.1.3 非法证据概念界定不清

3.1.4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操作各异

3.2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 办案理念、办案能力难以适应新法要求

3.2.2 未充分重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中的作用

3.2.3 有关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3.2.4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操作性不强

3.2.5 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4章 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4.1 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证据审查能力

4.2 保障并强化辩方参与机制

4.3 完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4.4 构建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体系

4.4.1 非法证据的发现途径

4.4.2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4.4.3 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程序

4.4.4 非法证据排除之后

4.5 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保障机制

4.5.1 加强侦查引导机制

4.5.2 完善部门衔接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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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分析,这些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检察机关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最终裁判的审判机关错误采信非法证据导致。侦查机关作为证据的收集主体,因其工作性质,难以要求对其自身工作客观自查;审判机关作为证据的裁判主体,因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距案发已多时,很多非法证据经过时间的沉淀及证据的“合法化”,已看不出它的真伪。因此,对案件起到承前启后作用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对全案证据过滤,既没有侦查机关的地位尴尬,又没有时间劣势,能有效阻止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避免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需特别注意非法证据。因此本文将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出发点,论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与完善。文章除绪论外,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及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第二部分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不高、辩护方参与性不强、非法证据的概念界定不清、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程操作各异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难以适应新法的要求;未充分重视辩护人的作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具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展示了本文的研究成果,是本文的重点,针对非法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法。主要分为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证据审查排除能力;完善相关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体系;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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