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证考——以湖南省Y市C县法院为例
【6h】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证考——以湖南省Y市C县法院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第1章 导论

1.1 调研的背景及目的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方法

1.4文章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2章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C县法院的运行现状

2.1 C县法院召开民事庭前会议的流程

2.2 C县法院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

2.2.1庭前会议由法官助理主持

2.2.2庭前会议制度主要适用于简易案件

2.2.3庭前会议中的调解率偏低

2.2.4已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尚未实现当庭宣判的原则

第3章C县法院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1庭前会议制度程序不独立及流程规定简单

3.1.2庭前会议主持人的能力不足

3.1.3庭前会议的内容及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明

3.2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上述问题之原因

3.2.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

3.2.2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缺陷

3.2.3缺乏配套制度支撑

第4章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若干建议

4.1重塑程序本位之理念

4.2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构造

4.2.1明确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

4.2.2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4.2.3明确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范围

4.2.4确保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的主体地位

4.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3.1设置有条件的强制答辩制度

4.3.2完善证据失权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文章对湖南省Y市C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察。从庭前会议的流程、规则,以及庭前会议主持人的情况到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次数以及宣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介绍。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地位不独立,启动方式单一,流程规定过于简单,内容及适用范围不明等。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程序正义的价值被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忽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支撑,庭前会议的功能难以实现。为了使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良性运行,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重塑程序本位之理念。其次,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本身出发,应对适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范围予以明确;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庭前会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升法官助理的司法能力,发挥法官助理在民事庭前会议中的主导作用。最后,从相关配套制度出发,应当有条件的实施答辩失权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让遵守法律规则的人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则的受法律制裁。唯有深入分析该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才能实现该制度的预期功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