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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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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1.1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1.2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2.1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研究进展

1.2.2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1.3研究目标、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目标

1.3.2研究范围的界定

1.3.3研究方法

1.3.4技术路线

1.4论文结构和可能的创新点

1.4.1论文结构

1.4.2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2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2.1产权制度的内涵

2.1.1产权的定义

2.1.2产权的特征

2.2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内涵

2.2.1合作经济的内涵

2.2.2对合作金融的不同理解

2.2.3合作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2.2.4现代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构成和特征

2.2.5合作金融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

2.3不完全契约产权理论

2.3.1产权是不完全契约

2.3.2剩余索取权与财产制度

2.3.3剩余控制权与财产制度

2.3.4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

2.4本章小结

3中外合作金融制度:历史变迁与经验考察

3.1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趋势与原因

3.1.1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趋势的经验考察

3.1.2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趋势的理论分析

3.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实证分析

3.2.1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过程

3.2.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特点

3.2.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原因

3.3对我国合作金融性质和经营目标的再认识

3.3.1对我国合作金融性质的再认识

3.3.2对我国合作金融经营目标的再认识

3.4本章小结

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职能定位

4.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沿革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4.1.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变过程

4.1.2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4.2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

4.2.1农村金融需求分散性、季节性和信用担保薄弱性

4.2.2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性

4.2.3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金融资产的非农性

4.2.4农村金融需求地区间的差异性

4.2.5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缺陷性

4.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职能定位

4.3.1农村合作金融产生必要性:满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制度保证

4.3.2农村合作金融产生的可能性:合作金融制度的优势

4.3.3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

4.4本章小结

5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研究框架和问题诠释

5.1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理论框架

5.1.1农村信用社契约性质

5.1.2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安排:契约性逻辑

5.2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框架

5.2.1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

5.2.2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理论基础:治理目的与特殊性

5.3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问题缺陷及其产生机理分析

5.3.1社员入股和退社的非完全自愿性

5.3.2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的虚置性

5.3.3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无效性

5.4本次农村信用社改革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4.1改革能否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虚置问题

5.4.2能否解决信用社“三会”制度虚设和“三权制衡机制”缺失的问题

5.4.3改革能否解决农村信用社实现自主经营与抑制政府行政干预问题

5.5本章小结

6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一个基本框架

6.1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

6.1.1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

6.1.2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实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6.1.3坚持因地制宜地选择多样化产权制度

6.2现有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6.2.1合作制产权制度

6.2.2股份制产权制度

6.2.3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

6.2.4全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绩效

6.2.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选择

6.3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和实质

6.3.1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6.3.2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6.4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6.4.1构建理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

6.4.2构建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

6.4.3建立“三会”相互制衡机制

6.4.4建立代理人的长期激励机制

6.5本章小结

7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的外部保障:政策和体制创新

7.1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7.2税收优惠政策

7.3农村利率市场化政策

7.4农村金融体制创新

7.5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

7.6改革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制

7.7明确省农村信用联社的职能定位

7.8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法规

7.9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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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农村金融体制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它对破解“三农”问题将发挥十分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有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仍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独木难支,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制度的特征与功能基本丧失,其制度性绩效差,其不良贷款比重增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和焦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与否,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全局和全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成败,其战略意义十分重大。因此,系统深入分析农村合作金融运行的内在矛盾,应尽快实施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探索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的模式与路径,这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或出发点。 本文以货币金融理论、合作经济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充分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以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为主线,探索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规律和趋势,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绩效进行实证分析,提出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基本框架和支撑体系。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演绎分析法,对各国合作金融制度及其变迁轨迹的比较分析,归纳出国际现代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并运用演绎分析法,借鉴现代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一般模式,探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运用实证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缺陷问题及其产生机制进行实证分析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提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变革所需的政策环境和体制环境创新的思路。本文通过系统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研究成果。 1、通过对国际合作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经验考察,即对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发展历程的纵向比较研究,探索不同历史阶段的合作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规律性,即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和原因。并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过程、特点及原因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变迁是合作金融制度内在缺陷与外部环境变化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合作金融制度是以一种动态的、发展运动的状态存在。就某一具体合作金融组织而言,单一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变迁的轨迹应该是:由非营利合作转向营利性合作,由劳动联合转向资金联合,由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信用合作组织转向商业性金融组织。而从全社会角度考察,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或者说,商业性金融不会取代合作金融。本文对这一规律的揭示为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借鉴。 2、在回顾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化历史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制度需求角度论证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客观必要性及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定位。提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满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制度保证,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分配方式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特别是能够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是弥补农业本身弱质性的客观需要。本文关于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客观必然性的理论阐述是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农村合作金融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观点的澄清和修正。 3、本文创见性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框架。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传统的研究模式中,一般多从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的四项原则入手进行分析。本文摒弃了这种传统研究模式,从农村信用社的契约性质入手,提出在农村信用社契约中,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安排应该遵循“契约性”逻辑,由信用社股东、人力资本所有者、储蓄者以及职工共同享有信用社组织租金的实际占有权和控制权。在分析探讨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特殊性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股东治理逻辑并不适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模式,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目标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模式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该研究框架的提出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建设性指导意义。 4、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现状问题研究,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规范的合作金融所要求的“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四项原则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实践中未能得到真正的体现。一是入股和退社的非自愿性。入股和退社的非自愿性主要产生于政府行政性推动或政策干预所致。二是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的虚置性,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现有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和缺乏法人股、投资股股东,社员资格股实质是“存款化股金”和农村信用社集体积累产权不清等方面。而目前农村信用社股权定价机制不合理和缺少市场退出机制是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虚置性产生的内在原因。三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无效性,表现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以及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无效性产生的内在机制:即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分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效用函数不一致而形成的利益上博弈关系,农村信用社缺乏改革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从而推进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提升到制度层面高度。 5、本文系统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框架。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定位是,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坚持市场化的“四自”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化产权制度。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地选择多元化产权制度。提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这种模式只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对农业信贷要求不多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银行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顺应了合作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合作制农村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社员搞好金融服务,是适合于我国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本文提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框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般规律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构建适合于中国特殊国情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安排。 6、本文设计了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路径:建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信用社内部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个产权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以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一共同治理目标。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理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是通过在理事会中建立共同的决策机制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有平等机会参与信用社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通过利益相关者进入信用社的监事会,以改善监事会对理事会和公司经理人员的监督效率,以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共同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监督机制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三会”相互制衡机制和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7、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必须要以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和体制环境为基本保障。本文从税收政策、利率市场化政策、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体制、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和省级信用联社职能定位等方面提出了外部政策和体制环境的基本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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