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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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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法的视野中的“监督”

2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法理基础

2.1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正当性

2.2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现实合理性

2.3国外议会监督模式的启迪

3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3.1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职权的构造与运作机理

3.2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现状的反思

3.3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建议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后记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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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对其进行理论探讨既有助于填补理论研究空白,也有助于对相应实践提供理论参考.该文从监督一词辨析入手,探究了监督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法理基础.认为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体现在:监督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制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不仅有正当性,而且具有现实合理性,其合理性体现在:监督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的地位决定,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需要人大监督,而司法公正和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是人大监督司法的主要理由.分析法理基础后,探析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构建和运行机理,进而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现状进行了反思,深入分析了人大监督所涉及的政府财政、政府责任和司法个案等问题,最后提出了若干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对策主要有: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把监督事和监督人结合起来;明确国家权力机关的处置权;明确规范询问和质询的程序;建立信任投票制度;尽快制定和出台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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