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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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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独立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兴起

1.2独立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

1.3国际贸易中独立保证的法律调整

1.4国内外对《公约》的研究现状概述

1.5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术语说明

第二章制订《公约》的背景和法律动因及过程

2.1独立保证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阻碍其发挥更大作用

2.2国际商会相关惯例存在不足是制定《公约》的诱因

2.3独立保证的部分问题必须在强行法层面上解决

2.4贸易法委员会与国际商会长期合作为制订《公约》奠定基础

2.5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

2.6《公约》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评析

3.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承保

3.2适用《公约》的连结因素

3.3《公约》适用范围中的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章《公约》有关承保内容的规定评析

4.1承保生效时间条款严格保证人/开证人责任

4.2索款权利转让及收益让渡的内容体现受益人的利益

4.3索款权利取消条款的内容较URDG更全面

4.4承保到期日的确定条款有URDG所没有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章《公约》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评析

5.1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定标准具有兼容性

5.2保证人/开证人行为准则及赔偿责任条款体现银行利益

5.3有关索款时间、地点和条件的条款具有包容性

5.4保证人/开证人拥有抵销权的规定体现银行利益

第六章《公约》欺诈例外条款评析

6.1独立保证欺诈例外的法理分析及欺诈的表现形式

6.2主要国家独立保证“欺诈例外”中“欺诈”界定标准评析

6.3欺诈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6.4保证人/开证人在欺诈中的地位

6.5《公约》的立场评析

第七章《公约》有关临时司法措施和法律冲突的规定及最后条款评析

7.1临时司法措施的规定具有框架性

7.2法律冲突条款从另一层面统一国际独立保证立法

7.3最后条款反映贸易法委员会急欲统一独立保证立法的愿望

第八章《公约》总体评价及前景展望

8.1《公约》的优点评析

8.2《公约》的不足分析及其克服

8.3 ISP98与《公约》的比较及后者的前景分析

第九章我国独立保证制度现状及加入《公约》可行性探讨

9.1相关法律及规则认可独立保证但对其运作缺乏详细的规定

9.2我国独立保证司法实践评析

9.3备用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的优点及不足分析

9.4我国应加入《公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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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贸易中充满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种种风险,担保是债权人控制信用风险、债务人提升其信用的手段之一。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传统民商法认为保证具有从属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开展,信用风险越发凸显,从属性保证已不能满足债权人及时受偿的要求。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借鉴传统商业性跟单信用证的制度架构创造以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为表现形式的独立保证,其核心特质在于独立保证人抛弃从属保证人的种种抗辩权,从而实现债权人及时、快速受偿。然而,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独立保证方面缺乏明确性和统一性,由此造成诸多纠纷,阻碍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进一步的作用。鉴于此,国际商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拟订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公约》”),《公约》于1995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表决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对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法律趋同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公约》的深入研究将对我国银行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将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本文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制订《公约》的背景、法律动因和过程。制订《公约》的背景和动因在于:独立保证由于其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而相关国际惯例存在种种不足,同时各国又普遍缺乏独立保证的立法,为了给独立保证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法律预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在参照相关惯例的基础上制订《公约》。 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结合相关国际惯例、《公约》拟订过程的资料并结合相关法理评析《公约》主要条款,探讨《公约》的价值取向及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的技巧。简述如下: 第二部分集中评析《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本文认为,《公约》采用“双轨制”立法模式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国际性的独立保证,目的在于使已有相关成熟立法的国家接受《公约》;《公约》有关适用范围的内容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部分集中评析《公约》有关承保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本文认为有关承保生效时间的规定糅合了主要国家学术界的观点,对保证人/开证人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索款权利转让及收益让渡的内容体现了受益人的利益;有关索款权利取消的规定较相关惯例更为全面。 第四部分结合相关法理集中评析《公约》中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文认为,保证人/开证人行为准则的规定及其拥有抵销权的规定体现作为保证人/开证人的银行的利益。 第五部分结合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理集中分析《公约》中的欺诈例外条款。本文认为,《公约》界定独立保证欺诈的标准实际上借鉴了美国“实质性欺诈”的标准,由于该标准较为宽松,《公约》规定严格的证据要求来防止滥用欺诈例外条款。同时,《公约》的相关规定间接表述了欺诈例外豁免的原则,借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也认为,《公约》用描述式的手法界定欺诈例外的情形是立法技巧的一种创新。 第六部分在总结相关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公约》有关临时司法措施的规定,本文认为这些规定只是框架性的。之后,本文评析了《公约》的最后条款,认为不允许保留的规定体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急于统一该领域立法的初衷。 第七部分总结了《公约》的若干特点,并对其前景作出展望。本文认为该国际法律文件采用公约这一形式,有助于在国际层面实现国际性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其立法技巧带有英美法系的特点;而“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国际性的独立保证;内容与已有惯例兼容、互补具有前瞻性,较好地平衡了保证人/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此外,《公约》首次在独立保证领域为防止欺诈制订明确的强行性规则。本文认为《公约》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国会是否批准该公约。美国银行界出台ISP98的初衷是抵制《公约》,并意图与《公约》形成竞争局面,在分析ISP98存有不足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二者结合使用才能形成双赢的局面。第八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独立保证法律制度的现状,认为独立保证虽然在我国实体法上已得到承认,但有关其具体运作的规定却存在支离破碎的情况。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像我国这样一个缺乏独立保证成熟立法的国家可不顾他国立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加入《公约》,借以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时发挥《公约》“安全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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