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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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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学界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存废争议

1.1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存废争议之缘起

1.2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存废之争

2非法经营罪设立堵截条款具有正当性

2.1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设置契合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社会实际

2.2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之解读

3.1“国家规定”之内涵分析

3.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内涵分析

3.3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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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0年以降,围绕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存废问题学界展开了激烈论争。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当存还是当废取决于:一,这种立法设计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是否相符;二,这种立法设计是否为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容。 当前,我国尚处于由政府主导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期,政府强有力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建立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堵截条款的存在,为政府实现这种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罪刑法定历经了由追求形式主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历史演变过程。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至于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是基于明确授权而由非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来明确,则认为并不违背民主法治和法律专属性原则。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针对的是事物的普遍一般性,而照顾不了个别差异性;法律必须相对稳定,故难以应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实际;刑法既要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又要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容易顾此失彼。为克服法治的这些先天不足,法律的明确性要求只能具有相对意义,堵截条款的立法设计应为明确性原则所包容。 前面的明确列举对堵截条款的理解应有限定作用,否则前面的明确列举则毫无意义,因为它的内涵无疑为堵截条款所包容。由此可以得出限制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两大要件: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二,违反国家的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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