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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英美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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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第一章英美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制度的界定

第一节实际履行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实际履行制度的特征

一、实际履行制度是对人的(in personam)

二、实际履行是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做出的

三、实际履行是一项例外性的救济措施

第三节实际履行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实际履行与禁令

二、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第二章实际履行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效率违约理论

第二节效率违约与实际履行

第三节对实际履行进行经济分析的合理性

第三章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积极条件

一、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

二、合同具有相互性

三、合同是能够履行的

四、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第二节限制条件

一、人身因素

二、需要法院持续监督

三、违反公共政策

四、会影响被告处于十分艰难地境地

五、影响第三人的合同

六、原告自身行为不当

第四章实际履行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在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中的适用

第二节在建筑合同中的适用

第三节在服务合同中的适用

第四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第五章英美实际履行制度对我国立法之启示

第一节我国合同法实际履行制度述评

一、我国有关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

二、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特点

三、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缺陷

第二节完善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合同法应对实际履行制度重新定位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实际履行制度适用的积极和限制条件

三、针对特殊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四、借鉴效率违约理论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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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际履行制度是世界各国所采用的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与大陆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违约救济方式不同,在英美合同法上,实际履行是衡平法上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是一种居于次要的、补充地位的违约救济措施。通过对实际履行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可以发现:在许多情形下,实际履行并不是有效的救济措施。 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英美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受到诸多条件的约束和限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限制条件。实际履行所应具备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具有相互性、合同是能够履行的、合同内容的确定性;限制实际履行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具有人身因素、需要法院持续监督、违反公共政策、会使被告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影响第三人的利益等。英美法对于实际履行不像大陆法系一样有明确的成文法依据,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对实际履行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之中形成了固定的处理原则,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建筑合同、个人服务合同以及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现行立法确立了实际履行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如:实际履行的定位模糊,缺乏实际履行制度积极要件的规定;有关实际履行的限制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有关实际履行的立法和判例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可以为我国相关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具体而言,我国的实际履行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合同法应对实际履行制度重新定位,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补充的、例外的救济措施,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予以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实际履行制度的积极和限制条件,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特殊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形成具体和固定的处理原则;借鉴效率违约理论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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