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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当事人化问题研究——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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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范围

1.1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1.2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第二章检察官不应成为当事人

2.1学术争鸣

2.2检察官不应成为当事人

第三章有关检察官地位的立法比较

3.1大陆法系

3.2英美法系

3.3国际公约

3.4我国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4.1我国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缺陷

4.2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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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以贯彻控辩平等和实现控辩对抗为改革导向。控辩平等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旨在将检察官塑造成诉讼一方当事人,革除其过多的诉讼特权;后者则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义务,充分关照被追诉方诉讼资源上的劣势。但基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概念和范围,有必要对检察官当事人化问题提出质疑。因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客观义务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国立法也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做出了多方面规定,但受近年流行的对抗制精神的影响,我国许多检察人员只注意履行自己的控诉义务,而疏于履行自己的客观义务。为改变这一现状,通过分析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所处的诉讼地位、所行使的诉讼权利及其所负有的客观义务,借鉴国外及国际上对此问题的规定,完善和促进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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