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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股型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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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干股概述

第一节干股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第二节干股的取得

第二章干股型受贿的提出和制度沿革

第一节干股型受贿的提出

第二节干股型受贿的制度沿革

第三章干股型受贿犯罪构成

第一节干股受贿的客体

第二节干股型受贿的客观方面

第三节干股型受贿的主体

第四节干股型受贿的主观方面

第五节干股型受贿对象

第四章干股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一节收受不同类型的干股

第二节收受不同性质公司的干股

第三节在扩股过程中收受的干股

第四节收受不同权限的干股

第五节低价受让股份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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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干股型受贿犯罪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受贿犯罪形式,本文主要从干股的概述、干股型受贿的提出、犯罪构成以及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对象为财物,从财物和利益的概念来说,干股并不属于财物的范畴,而属于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干股的称谓和理解不一,导致在司法认定中产生误解,因而本文对干股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干股的存在本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是以权力干股的形式出现,就成为了我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受干股的行为在过去一直以违纪论,直到近年由于出现了大量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入股并引发了严重后果,干股型受贿作为一种新型受贿犯罪形式由“两高即在司法解释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因此,干股型受贿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受贿行为,其犯罪构成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并无区别。
   干股型受贿本质上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成立及刑罚适用具有重要价值,干股受贿数额又极具特色。从不同类型的角度分,可分为有资本依托的干股、无资本依托的干股和空壳公司干股;从不同公司角度分,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扩股角度分,可分为已出资股东和未资股东;对于低价受让股份也属于干股型受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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