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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司法适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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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醉驾入刑的前提:醉酒标准的考量

第一节 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的法律含义

第二节 “醉酒”的主客观标准分析

一、醉酒驾驶的主观和客观标准

二、醉酒驾驶的标准之我见

第二章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节 醉驾入罪应否有情节限制

一、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

二、醉驾未必一律入刑

第二节 醉驾出入罪的情节考量

一、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情节认定

二、对“情节是否轻微”的考量

第三节 特殊情形下醉驾者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公职人员醉驾的法律责任

二、紧急醉驾者的法律责任

三、隔夜醉驾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醉驾入刑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与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一、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一、我国刑法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二、新设定的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第四章 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在域外法律中的规定

第一节 欧美主要国家关于醉驾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法国

第二节 亚洲主要国家关于醉驾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日本

二、韩国

第三节 我国港澳地区关于醉驾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域外醉驾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借鉴及述评

一、单独设罪,规定详尽

二、将故意和过失、危险犯和行为犯一齐入罪

三、刑罚处罚严苛

第五章 醉驾入刑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节 对现有的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节 扩展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对象

一、将适用对象扩展到航空器、火车、船只

二、将适用对象扩展到危害严重的非机动车

第三节 规定醉驾的短期追诉时效制度

第四节 调整醉驾的刑罚方式

一、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标准

二、增加软惩罚

三、区别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控制缓刑

四、增加资格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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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称之为醉酒驾车。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驾”的标准也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判断驾驶员是否达到醉酒的状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司法实践问题。醉驾的情形不一而足,不同情形的醉驾,其社会危害性也各异,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控制力缺乏,足以产生危险性。对于没有构成实质危害,甚至没有构成危险的人,没有对相关法益构成威胁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把握醉驾入刑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亦有利于司法实践。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来看,立法者认为它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其主刑要宽泛许多,故我们应严格区分这几种犯罪。放眼域外,许多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酒驾”行为的立法不仅完备而且严厉,欧美国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亚洲国家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均有酒后驾驶罪的相关规定。他们对交通犯罪的控制具有多层化的特点,并且注重未雨绸缪而不是事后弥补。这种立法模式能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大大减低。当然,与世界上法律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这不仅表现在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规整和适用对象的扩展上,还表现为对罪状表述的调整和对刑罚方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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