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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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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背景与目的

第一节 海牙诱拐公约制定的背景

一、公约制定的社会背景

二、公约制定的法律背景

第二节 海牙诱拐公约的目的

一、快速返还儿童

二、尊重监护权和探视权

第三节 我国加入海牙诱拐公约的障碍

第二章 我国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原则

二、跨国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一、我国国际司法行政合作的现状

二、我国关于监护权判决的执行状况

三、家事法律领域传统观念的转变

第三章 我国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制度安排

第一节 中央机关的指定

一、中央机关的功能和作用

二、各国指定中央机关的比较研究

三、我国应当指定的“中央机关”

第二节 返还儿童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序的公约规定

二、各国申请返还儿童的做法

三、我国申请返还儿童的规定

第三节 费用和法律援助

第四节 公约的培训和教育机制

第四章 对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辅助机制的利用

第一节 国际海牙法官网络

第二节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电子数据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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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儿童诱拐,指的是未经有权照顾儿童的人的同意或合法授权,将儿童带走的情形。如果儿童脱离照料者的照料,或者未经照料者的同意,而被迁移出国界,则构成国际儿童诱拐。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建立了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目的在于确保迅速返还儿童至其惯常居所地国和确保缔约国间对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有效尊重。近年来我国涉外儿童监护权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欠缺国际条约安排,一旦发生儿童非法转移或滞留,将损害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我国业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国内法中对监护权、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与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宗旨一致。此外,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我国已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公约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初步基础。对抚养权判决的有效执行以及对家庭暴力采取的人身保护令措施,也表明民众观念正在发生转变,因此,我国已经具备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和各国的相关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宜指定公安部为诱拐公约的中央机关;申请返还儿童的案件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返还儿童的案件应纳入法律援助项目。此外,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以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公众了解儿童诱拐行为及其后果。善加利用公约的辅助机制,了解其他缔约国对儿童诱拐案件的做法,加强同国外法官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公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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