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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盗窃、销售未激活信用卡及开卡邮件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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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引言

2 案情概述

2.1 简要案情

2.2 案件处理

3 定性争议

3.1 易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2 易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3 易某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4 易某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5 易某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4 法理分析

4.1 易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1.1 未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4.1.2 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4.2 易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2.1 从主观故意上分析

4.2.2 从客观行为上分析

4.2.3 从犯罪结果上分析

4.3 易某不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4.3.1 易某提供了信用卡信息

4.3.2 易某属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4.3.3 易某提供的信息,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4.4 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4.4.1 易某在家中藏匿了他人的信用卡开卡邮件

4.4.2 从犯罪客体上分析

4.4.3 易某持有、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系非法

4.4.4 易某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4.4.5 从犯罪主体上分析

4.4.6 从主观故意上分析

4.5 易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4.5.1 易某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身份

4.5.2 易某出售的信息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5 作者观点

5.1 法理观点综述

5.2 对易某的定罪量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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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推出后,各大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大量推销。在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对于申办成功的信用卡多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办人,而由于多种原因,上述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未达到申办人手中,而落入废品店。易某在网上收藏店看到信用卡可以作为“收藏品”销售,看准了此商机后,盗窃未激活的的信用卡及开卡邮件后,私自开拆上述邮件,并将邮件上的信息与未激活的信用卡在网上公开售卖。李某从易某处购得王某的信用卡及开卡邮件,冒用王某的身份,信用卡诈骗10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易某行为的定性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人认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人认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笔者认为易某的行为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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