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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受贿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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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第2章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2.1中国大陆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2.1.1古代及民国时期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2.1.2新中国对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2.2香港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2.3比较的启示

第3章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受贿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3.1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3.1.1大陆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3.1.2香港犯罪要件的基本理论

3.1.3比较的启示

3.2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

3.2.1主体范围

3.2.2为他人谋取利益

3.3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客观因素

3.3.1贿赂范围

3.3.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3.3事后受贿

3.3.4索贿

3.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3.4.1大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3.4.2香港刑法中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3.4.3比较的启示

第4章中国大陆与香港受贿罪刑罚之比较

4.1受贿罪量刑之法理基础

4.1.1刑罚权的根据

4.1.2刑罚的本质

4.1.3刑罚的目的

4.2两地受贿罪刑罚设置之比较

4.2.1刑罚的轻重

4.2.2刑罚的种类

4.2.3比较的启示

第5章完善中国大陆受贿罪的对策研究

5.1完善受贿罪的罪名体系

5.1.1世界各国以及香港受贿罪的罪名体系

5.1.2我国1997年刑法典受贿罪罪名体系及缺陷

5.1.3对我国受贿罪罪名体系的完善

5.2降低受贿罪的起刑点

5.3废除受贿罪的死刑设置

5.4增设受贿罪的资格刑、罚金刑

5.4.1增设受贿罪的资格刑

5.4.2增设受贿罪的罚金刑

5.5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止贿赂条例

5.6与国际接轨,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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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是一种普遍存在且危害性严重的腐败犯罪。为惩治受贿犯罪,各国都制定相关法律,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亦不例外。然而,在打击受贿犯罪成效上,中国香港显然优于中国大陆。因此,对两地受贿罪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大陆受贿罪立法、司法方面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在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社会体制上存有较大差别,因而导致两地刑法在受贿罪犯罪主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贿赂范围以及刑罚设置等方面的差别性。首先,在犯罪主体上,香港刑法不是将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作为主体条件,而我国大陆刑法却局限国家工作人员的狭窄范围。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香港刑法受贿罪中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却做了规定。这种规定具有滞后性,势必给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惩罚提供机会。再次,在贿赂范围上,香港刑法的贿赂范围宽泛,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我国大陆刑法仍拘束于财产性利益,这与当前受贿犯罪现状严重不符。最后,在受贿罪刑罚设置上,中国香港与中国大陆两地在刑罚轻重和刑罚种类上差别很大。 有鉴于此,中国大陆需要扩大其刑法典中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取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件,将非财产性利益、甚至性贿赂纳入贿赂范围,完善受贿罪罪名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并且制定专门的防止贿赂条例。这些都有利于实现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中真正的活的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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