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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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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个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初露端倪。而在国外,学者们对这一行为已经进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研究,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发展已比较成熟。枫叶案后,我国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领域,对商标反向假冒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商标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立法机构及时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将商标反向假冒这一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涉及到假冒人、被假冒人和消费者三方主体。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实现,同时侵犯了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质上更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在侵权法领域中,侵权归责原则只是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例外,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与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相一致。而关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应适用四要件说,以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对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应进行扩张解释,同时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建立合理的民事赔偿机制,确定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完善我国对这一行为的立法规定,增强司法机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加大规制力度,最终构建完整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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