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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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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第2章洗钱与洗钱犯罪概述

2.1洗钱的由来

2.2洗钱的过程及其主要特征

2.2.1洗钱的过程及手段

2.2.2洗钱的主要特征

2.3洗钱犯罪概述

2.3.1洗钱犯罪的概念

2.3.2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3章本土语境下的洗钱犯罪考察

3.1我国洗钱犯罪出现的背景

3.2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

3.2.1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3.2.2通过投资置业洗钱

3.2.3我国洗钱犯罪方式的新趋势

3.3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

3.3.1腐败洗钱严重

3.3.2洗钱活动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集中和严重

3.4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第4章我国洗钱罪犯罪构成的基础问题研析

4.1洗钱罪的犯罪客体研析

4.2洗钱罪客观方面的研析

4.2.1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

4.2.2“掩饰、隐瞒”的内涵

4.2.3洗钱罪是行为犯

4.2.4不作为可构成洗钱罪

4.3洗钱罪的主体研析

4.3.1自然人主体

4.3.2单位主体

4.4洗钱罪主观方面的研析

4.4.1两个“明知”的分析

4.4.2洗钱罪是否为“目的犯”

4.4.3间接故意应构成洗钱罪

第5章我国洗钱罪刑法规范的立法完善

5.1刑法分则体系中洗钱罪的位置调整

5.2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完善

5.3上游犯罪主体实施洗钱行为具有可罚性

5.4加大对洗钱罪的刑罚力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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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贪利性犯罪的增加,后续的洗钱犯罪数量也呈不断扩大及蔓延的趋势。洗钱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公害。预防、打击洗钱行为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是正式确定了洗钱罪,填补了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上的空白;2001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形势的变化,又适时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正式生效。 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罪名以来,我国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比比皆是,但实践中大多数以其他罪定罪处罚。有很多情况是由于中国洗钱罪立法上的不足使洗钱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国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在洗钱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中,即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对象的明知,这两次明知构成了沈钱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两者缺一不可。中国的洗钱罪不是目的犯,并且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 在洗钱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中,掩饰和隐瞒是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洗钱罪是行为犯;不作为形式的洗钱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洗钱罪。 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作出完善: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将我国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定义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会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及其他贪利性严重犯罪。”;将上游犯罪主体规定为洗钱罪的惩治对象;加大洗钱罪的惩罚力度,适应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与我国严惩洗钱犯罪的需要,无论在自由刑和罚金刑上都相应的提高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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