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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储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及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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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论

1.1选题背景与理论意义

1.1.1选题背景

1.1.2理论意义

1.2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1.2.1文献综述

1.2.2研究思路

1.3研究的方法与拟制创新点

1.3.1研究的方法

1.3.2拟设想的理论创新

第2章储蓄与储蓄关系

2.1储蓄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2.2储蓄关系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2.3储蓄关系的主体

2.3.1储户

2.3.2储蓄机构

2.4储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2.4.1储户的权利

2.4.2储蓄机构的义务

2.5储蓄关系与其类似关系的区分

第3章储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

3.1法定分配

3.1.1法定分配的正当性

3.1.2法定分配的局限性

3.2格式合同分配

3.2.1格式合同分配产生的原因

3.2.2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3.3意思自治

3.3.1意思自治的内涵

3.3.2意思自治在储蓄关系中的命运

第4章储蓄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4.1违约责任

4.1.1归责原则

4.1.2构成要件

4.1.3责任形式

4.2侵权责任

4.2.1归责原则

4.2.2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

第5章权利义务分配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内在联系

5.1内在联系的外部表现

5.2内在联系的连接点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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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储蓄关系最大的法律特征体现在它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大都被法定化、格式化,而很少由其主体通过充分对等的自由协商来决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内容。储蓄关系的这一法律特征是由储蓄的特性所决定的。由于储蓄系自然人与储蓄机构之间的“存款一还本付息”行为,储蓄关系的建立,使得自然人由其所存货币的所有权人转换成为只对储蓄机构享有同等数额债权的储户,并且作为储户的自然人与其权利义务相对人储蓄机构之间的实际行为能力差异悬殊,所以,出于保护弱者权利、维护公民基本财产安全、保持国家金融秩序稳定以及应对储蓄业务大规模发生的需要,法定分配与格式合同分配成为了储蓄关系中的两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但是,由于法定分配与格式合同分配所代表的国家强制意志与契约强权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倾向,单一地采取其中某种分配方式对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都无法最好地兼顾正义、秩序与效益等价值目标,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语境下,一部分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的实际行为能力差异己大大缩小,运用传统的意思自治方式来分配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地实现正义与效益目标,所以,全面、深入地考察法定分配、格式合同分配以及意思自治等三种权利义务分配方式的正当性、局限性,厘清国家意志、契约强权与私人意志在储蓄关系权利义务分配中的博弈态势,可以增强立法者的先见之明以期良好地实现民事纠纷的事前预防,可以指导司法者的法律适用以期有效地实现弱者权利的事后救济。由于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便是预防与救济,因此,储蓄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当与其权利义务分配方式的考察对接起来,这样才不至于使前者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也不至于使对后者的理论考察沦为毫无实际意义的清谈。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探讨储蓄关系中的归责原则时,要正视归责原则与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所存在的不可分裂的内在联系,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将其僵化、单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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