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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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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2章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1.1专家责任

2.1.2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2.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2.2.1契约责任说

2.2.2侵权责任说

2.2.3对现有主要学说的评价

2.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

2.3.1注册资产评估师本身的原因

2.3.2注册资产评估师之外的原因

第3章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中第三人范围

3.1第三人概念

3.2确定第三人范围的相关原则

3.2.1合同相对人原则

3.2.2已知第三人标准

3.2.3可预见之第三人标准

3.2.4第三人规则的新变化

3.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范围的反思

3.3.1限定第三人范围

3.3.2法律实践中对第三人范围确定的政策因素

第4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过错与归责原则

4.1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4.1.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选择的合理性

4.1.2举证责任规则的确定

4.1.3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用

4.2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过错标准与过错认定

4.2.1过错标准的一般理论

4.2.2资产评估界对过错的认定标准

4.2.3法律界对过错的认定标准

4.2.4对公认评估准则的法律地位的恰当评价

4.2.5注册资产评估师过错认定的方法

第5章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与承担

5.1因果关系的确定

5.1.1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5.1.2因果关系的证明

5.1.3我国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因果关系问题的应用

5.2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1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经济损失的赔偿

5.2.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5.2.3多人过错时责任的合理分摊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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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资产评估师就是指依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经过注册并接受委托从事评定估算业务的执业人员。其作为专业人士,对第三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承担的是专家责任,这种责任的形成是与法律对不实陈述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可相联系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侵权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两种,本文认为是一种侵权性质的责任,该责任的形成既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的原因,也有其自身之外的原因,如委托人过错,公众的期望差距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要合理限定第三人范围,关于第三人范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任的扩张或缩小,这涉及到对信息使用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之间的平衡,是讨论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讨论,我们认为“第三人”主要是指依赖其信息的已知的第三人,要采取一定的限定标准,避免出现“诉讼第十七人”使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过重的专家责任。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要考虑到多种政策性因素,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既是由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决定,也是基于资产评估的生存空间和职业利益作出的选择。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推定的方法。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过错的认定标准上评估界和法律界存在很大的分歧,评估界认为只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认评估准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了正确的评估方法,即使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实际不相符,注册资产评估师也无过错。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实际不相符,即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认评估准则,也有过错。解决这一分歧,在于对公认评估准则法律地位的合理界定。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范围上,应当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承担的义务性质进行区分。如果受害人因信赖评估报告而产生精神损害,注册资产评估师不需要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对第三人只承担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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