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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作为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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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3.1研究方法

1.3.2研究内容

第2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作为义务的提出

2.1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问题的引发

2.1.1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界定

2.1.2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

2.1.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对高校的影响

2.1.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对社会的影响

2.2解决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方式及其评价

2.3高校作为义务的提出及其意义

第3章高校作为义务的法理分析

3.1高校作为义务的释义

3.1.1高校作为义务的含义

3.1.2高校作为义务的法律特征

3.1.3高校作为义务的功能和意义

3.2域外关于高校作为义务的规定

3.3高校作为义务的学理依据

3.3.1从高校法律地位看高校作为义务的确立

3.3.2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作为义务的确立

3.3.3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高校作为义务的确立

3.3.4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高校作为义务的确立

3.4高校作为义务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分析

3.4.1高校作为义务与中小学学校的监管责任

3.4.2高校作为义务与合同安全保护义务

3.5高校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

3.5.1高校硬件设施的管理义务

3.5.2公开信息的义务

3.5.3危险警告的义务

3.5.4提供适当保护的义务

3.5.5控制学生和教职工行为的义务

第4章高校违反作为义务的责任分析

4.1高校违反作为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定性

4.2高校违反作为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4.2.1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过错的认定

4.2.2学生人身损害与高校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4.3高校违反作为义务的归责原则

4.4高校违反作为义务的责任形态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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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往往引发受害学生家属与高校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对于高校是否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司法系统尚未达成共识。侵权法理论认为“有义务才有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常常与高校没有履行其作为义务相关。明确规定高校的各种作为义务能够提供衡量高校是否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标准,彻底解决高校承担责任与责任大小的问题。高校作为义务的内容包括高校硬件设施的管理义务、信息公开的义务、危险警告的义务、提供适当保护的义务以及控制学生、高校教师或其他职工的义务。高校违反作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高校不作为侵权应当满足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三个要件。高校作为义务是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依据。判断高校是否违反作为义务应当遵循三个层次的标准:法律、法规对于高校作为义务的内容和高校行为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高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高校负担的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应当达到类似活动主体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其他情况下适用合理人标准。当然,高校承担责任还需其违反作为义务与学生人身伤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高校不作为侵权引起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责任形式而言,高校未尽作为义务直接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则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是受害学生所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高校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减缓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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