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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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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2章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价值分析与理论基础

2.1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价值分析

2.2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2.2.1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不足

2.2.2 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之不足

2.2.3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第3章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

3.1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主体

3.1.1 检察机关

3.1.2 反垄断机构

3.2 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3.3 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承担

第4章 我国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之构建

4.1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存在不可逾越的观念困难与技术困难

4.2 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的优越性

4.3 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依据

4.4 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

4.5 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4.6 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与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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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遭受垄断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有权依据法律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达到这一目的主要途径足民事诉讼。垄断违法行为侵害的可能是私人利益,也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可以自己通过提起反垄断民市诉讼获得赔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目前主要通过反垄断机构的行政执法和私人提起公益诉讼。但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可能因内在和外在因素影响执行力,同时反垄断机构行政执法目的主要在于预防、惩戒违法行为人而并不在于修复损害,私人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也可能因其弱势和面临的困难而难见成效,由法定的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修复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代表国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最适宜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反垄断机构,其人力资源、信息掌握、证据取得等方面具有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优势,使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变得更为快捷高效,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调查权的行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都必须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这是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有效运行的基础。
   我国建国之初的法律中曾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目前法律中并未明确赋予任何主体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起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利,即使赋予检察机关和反垄断机关提起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利也仍然面临着诉讼范围、举证、诉讼程序、专业能力等问题。因此,构建反垄断法国家诉讼制度必须从明确法律依据、界定诉讼范围、赋予调查取证权、完善诉讼程序、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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