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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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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网络用户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只能从传统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出发作出判决,但是,仅凭传统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来审判案件是远远不够的,这种方式会使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对其从业的法律风险作出正确的预期;而且也不利于网络用户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载体与平台,是互联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可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健康发展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从法律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行为的性质和应负担的义务作出界定,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这直接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关系到整个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互联网发展早,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案件多,对如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有较深入的研究。虽然我国和这些国家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互联网发展的基本共性决定了我们仍可借鉴其立法的精神及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和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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