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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容忍破产概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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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的能力。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与之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2003年我国保监会首次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实施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这两项法规中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并没有实质区别,并且主要参考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本文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财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计算,推导出保监会对财险公司容忍破产概率的数学模型,结合Copula方法,分别计算我国保监会对大型财险公司、中型财险公司和小型财险公司的容忍破产概率,由此分析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规定的合理性。
   经计算,我国保监会对大型财险公司、中型财险公司和小型财险公司的容忍破产概率分别为0.72%、1%和0.05%。从计算结果中可以看出,保监会对小型财险公司的容忍破产概率最低,几乎是“零容忍”,说明保监会对财险公司的准入门槛高,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对大型财险公司的容忍破产概率也偏低,不到1%,说明保监会对大型财险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可以防范大型财险公司的破产风险,避免因大型财险公司的破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冲击。相对来讲,保监会对中型财险公司比较“宽容”,使得中型财险公司能够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既能防范公司破产的风险,又能增加公司发展的活力,促进公司的较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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