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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盘起诉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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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案情事实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一审判决要旨

2.3 二审庭审情况与判决结果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本案中合同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

3.1.1 肯定的主张

3.1.2 否定的主张

3.2 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3.2.1 肯定的主张

3.2.2 否定的主张

3.3 大连盘起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

3.3.1 肯定的主张

3.3.2 否定的主张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合同类型的认定

4.1.1 合同类型认定方面的理论依据

4.1.2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

4.2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4.2.1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4.2.2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绝对限制

4.2.3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

4.3 损失赔偿的范围

4.3.1 损失赔偿范围的理论

4.3.2 合同法上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4.3.3 任意解除权的相对限制

4.3.4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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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行使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合同的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损失赔偿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上海盘起诉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的争议焦点。从定义上分析,商事委托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认定上海盘起和大连盘起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并非为纯粹的商事委托合同,而是一个包含产品买卖关系的综合性商事委托合同。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大连盘起当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商事委托合同的权利。但是,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不等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一定具有合法性。从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制度方面来考量,大连盘起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也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从行使权利的目的、时机、方式和效果方面分析,大连盘起的解约行为事实上属于权利的滥用,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上海盘起是否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取决于合同履行利益的可实现性,每一合同事务的完成,预期都会实现与其阶段相适应的可得利益。上海盘起按照协议在完成了广告代理、市场调查、产品推广和产品营销等部分合同事务后,其因大连盘起解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应该获得相应赔偿。为了使上海盘起利益得到全面保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不应该只限定于赔偿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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