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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大对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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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研究目的

1.2 实践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经过

2.2 审查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对有违规情形的主体能否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

3.2 规划许可手续应否成为供水供电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作出通知停水停电的规定系违法创设行政强制性措施

4.1.1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4.1.2 通知停水停电的规定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4.1.3 通知停水停电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4.2 规划许可手续不应成为供水供电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4.2.1 公共行政效率不能成为破坏法律秩序的理由

4.2.2 行政权力运行终以法律规定为边界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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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某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就本县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和违建工程处理分别出台了《某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和《某县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规定》。根据《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两件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为,文件条款中“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违法创设了行政强制措施。“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手续”和“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违法设定民事行为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文从某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级政府两件涉及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案例出发,深入分析了通知停水停电措施实质就是具有行政强制性质的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性的措施,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制定主体未获法律授权而不具有合法性。透过本案,文章还探讨了公共行政效率和法律秩序的价值位阶问题,以公共利益为两者的连接点,提出公共利益进行量化考察的方案,得出了法律秩序的价值位阶高于公共行政效率的结论。文章还通过对比“十字架山案”,比较两案之间的共同点,进而挖掘了行政法理论中法律优先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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