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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抵押的障碍及其突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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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意义

1.3 研究的现状及问题

1.4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1.4.1研究的思路

1.4.2研究的方法

第2章 林权抵押的理论问题分析

2.1 林权抵押的内涵分析

2.1.1 林权抵押的主体界定

2.1.2 林权抵押的客体界定

2.2 林权抵押的特征分析

2.2.1 较强的政策性

2.2.2 客体价值的不确定性

2.2.3 客体的复合性

第3章 林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其破除

3.1 限制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正当性反思

3.1.1 法律上关于林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3.1.2 否定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见解

3.1.3 限制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正当性反思

3.2 过分严格的森林采伐制度的效果质疑

3.2.1 现行采伐制度的基本内容

3.2.2 现行森林采伐制度的效果质疑

3.3 我国林权抵押法律障碍的破除

第4章 林权抵押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

4.1 目前林权抵押所面临的困境

4.1.1 林权抵押成本较高

4.1.2 林权抵押金融产品期限短

4.1.3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率低

4.2 林权抵押困境的原因分析

4.2.1 林业自身的特殊性

4.2.2 林权评估困难,评估费用过高

4.2.3 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变现困难

4.2.4 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

4.2.5 贷款人缺乏必要资质

4.3 完善林权抵押工作的建议

4.3.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4.3.2 实施规范的林权抵押评估

4.3.3 加快建立林权流转市场

4.3.4 完善森林保险体系

4.3.5 提高林权抵押业务开展能力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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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是农村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其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快促进林业的发展,而林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林权抵押就自然成为了林业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部分。虽然林权抵押已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展开,然而无论是在理论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林权抵押均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在理论层面,林权抵押内涵还有待澄清。首先,从主体看,林权抵押的抵押人,不仅应当包括普通的林农或林业经营者,还应当包括拥有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也并不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可以为其他普通的债权人。其次,从客体看,并非所有林权都能成为林权抵押的客体。林权抵押的客体只应当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内。再次,从特征看,林权抵押有着一些与传统抵押不同的特性。林权抵押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抵押客体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容的复合性。
  在法律层面,林权抵押遭遇了很大的法律障碍。首先,因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而对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抵押,我国立法一贯持否定态度。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及其林木就无法单独用作抵押。其次,林权抵押最终须主要依靠采伐林木来实现,然而在严格的采伐制度下,这一目的很难达到。过分狭窄的抵押范围以及过分严格的采伐制度,使得林权抵押目前只能依靠政策的支撑。要让林权抵押脱离政策的襁褓,最终得以在市场中生存,就必须破除相关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层面,林权抵押也遭遇到了林权抵押成本较高、金融产品期限短、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率低、金融机构参与意愿不强等诸多困难。这些困难的出现除了因林业自身的特殊性影响外,也是因为林权评估体系、林权流转市场、森林保险体系等配套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为帮助林权抵押走出困境,必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林权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林权流转市场,完善森林保险体系,提高金融部门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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