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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内幕交易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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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意义

第2章 刘某等人内幕交易案的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结果

第3章 刘某等内幕交易案的争议问题

3.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洽谈事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1.1 否定论及理由

3.1.2 肯定论及理由

3.2 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3.2.1 否定论及理由

3.2.2 肯定论及理由

3.3 刘某与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3.1 否定论及理由

3.3.2 肯定论及理由

第4章 刘某等人内幕交易案争议点评析

4.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洽谈事件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认定

4.1.1 内幕信息的界定

4.1.2 高淳公司资产重组洽谈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4.2 刘某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4.2.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界定

4.2.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2.3 刘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3 刘某与陈某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共犯的认定

4.3.1 内幕交易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4.3.2 刘某与陈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共犯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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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越来越隐蔽,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也越来越广,内幕交易犯罪日益增多,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也因此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2009年江苏省发生的刘某内幕信息交易案就是因为其定性上的争议而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是首例。刘某等人内幕交易案涉及三个方面的争议问题:一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洽谈事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二是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重组洽谈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三是刘某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与高淳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洽谈涉及高淳公司31.33%股权的变更,属于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对高淳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属于内幕信息。其次,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整个洽谈过程,洽谈双方在洽谈中均告知了刘某洽谈的进程,刘某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汇报了洽谈的相关情况,因而刘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接触内幕信息而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再次,刘某知悉内幕信息后,授意其妻子陈某利用二人家庭实际控制的几个股票账户和刘某向蒋某和薛某借来的巨资购买股票然后卖出,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二者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上形成了共同故意,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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