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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邱某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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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经过

2.2 法院审理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本案是否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本案吴某某是否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3 保险人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

3.3.1 肯定说

3.3.2 否定说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本案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4.1.1 不能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4.1.2 本案死者龚某某不属于农村居民身份

4.1.3 本案死者龚某某符合城镇居民身份

4.2 本案吴某某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4.2.1 本案吴某某符合被扶养人法律特征

4.2.2 本案吴某某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4.2.3 应以城镇居民标准的一半确定吴某某生活费赔偿金额

4.3 保险人在本案中应承担诉讼费用

4.3.1 不应以交强险条款为是否承担诉讼费用的依据

4.3.2 保险人作为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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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日益发达。迅猛增长的机动车在给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极易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又往往涉及诉讼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上访,形成信访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即为此类案件的典型,其争议点有三:一是是否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对死者龚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二是吴某某作为死者龚某某的妻子是否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三是作为保险人的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其一,本案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不能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龚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已在城镇购置了房产,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业,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二,本案吴某某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作为死者龚某某妻子的吴某某是丧失劳动力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其符合被扶养人法律特征,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应当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且赔偿金额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后的一半来确定。其三,保险人在本案中应承担诉讼费用。作为保险人的财保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不应以交强险条款为判断依据,而应适用我国诉讼费用败诉方负担原则,即财保公司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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