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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蓝瓷有限公司与加兰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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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结果及其理由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 原告生产的日用陶瓷用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2 涉案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3.3 原被告产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第4章 对案件争点的评析

4.1 日用陶瓷用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1.1 以一般美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保护

4.1.2 以实用艺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保护

4.2 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4.2.1 实用艺术作品应满足一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4.2.2 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的艺术性高度

4.3 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判定标准

4.3.1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4.3.2 被告部分产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第5章 案件引发的相关权利重叠保护问题的思考

5.1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重叠保护问题

5.1.1 两种保护方式的区别

5.1.2 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

5.2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问题

5.2.1 两种保护方式的区别

5.2.2 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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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用陶瓷用品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日用陶瓷用品的生产者逐渐将艺术美感赋予其产品中,使其产品成为兼具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实践中该类产品著作权纠纷的频发及审判结果的多元化,加之近几年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及修改草案送审稿的陆续公布,使得学术界对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的讨论变得尤为激烈。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即为其中之一典型。解决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在什么条件下可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问题是正确了解及处理此案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分析本案,最终得到如下结论:无论我国著作权法是否明文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原告的产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予以保护时所依据的具体理论存在差异;认定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高度应采用主观视角认可的美学标准,且原告产品达到了该标准的要求;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下被告部分产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总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正当劳动成果和鼓励产品创新精神都具有重大意义,国际上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都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判例法的方式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为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跟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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