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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某分行与某铋业公司、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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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案情发展

2.2.1 一审情况

2.2.2 二审情况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之争

3.2 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之争

3.3 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之争

3.4 银行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之争

第4章 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应收账款转让效力之评析

4.1.1 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4.1.2 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力

4.1.3 影响应收账款转让的因素

4.1.4 本案中应收账款转让之评析

4.2 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之评析

4.2.1 保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2.2 保理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的区别

4.2.3 本案中保理合同效力之评析

4.3 本案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之评析

4.3.1 保证合同生效的认定

4.3.2 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认定

4.3.3 本案中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之评析

4.4 对银行责任承担之评析

4.4.1 银行风险审查义务及责任承担

4.4.2 在本案中银行承担责任之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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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银行某分行与红鹰铋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协议书》,为红鹰铋业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的融资保理,并已发放了1000万元保理融资款。而实际上,红鹰铋业公司与某铋业公司未实际发生交易,不存在《保理协议书》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某银行某分行根据《保理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某铋业公司要求支付应收账款并向保证人谭某、尹某、曹某、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某银行某分行、红鹰铋业公司、某铋业公司与谭某、尹某、曹某、王某均各执一词,形成诸多争议。
  争议焦点主要是:(1)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2)保理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3)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且承担范围如何确定;(4)银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笔者认为由于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债权的存在是转让的前提,而本案中不存在实际的交易,应认定为不存在应收账款,故不存在应收账款转让。而同时,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在应收账款本身赖以存在的交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不能成立,故应认定为保理合同未成立。由于保证人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而非对应收账款本身的保证,不能当然免除保证责任。同时,银行由于自身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亦需承担账款不能收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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