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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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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缘由

1.1.2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2章 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的界定

2.1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的定义

2.2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的特征

2.2.1内容的广泛性和商业性

2.2.2方式的自我披露性和高速传播性

2.2.3对象的公开化和广泛性

2.2.4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物质性

2.2.5责任追究的复杂性

2.3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方式

2.3.1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2.3.2非法获取或利用他人隐私

2.3.3非法追踪或监控他人

第3章 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责任关系的主体

3.1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侵权人

3.1.1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直接侵权人

3.1.2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间接侵权人

3.2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第三人

3.2.1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的概念和特点

3.2.2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第三人

3.3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被侵权人

3.3.1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被侵权人的类别

3.3.2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被侵权人的特点

第4章 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

4.1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1.1违法行为

4.1.2损害事实

4.1.3因果关系

4.1.4过错

4.2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民事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4.2.1抗辩事由的考量因素

4.2.2抗辩事由的种类

第5章 网络直播中的不同隐私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5.1网络直播中的不同隐私侵权人的具体归责原则

5.1.1网络直播平台、硬件供应商和黑客的严格责任之适用

5.1.2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平台的过错原则之适用

5.2网络直播中不同隐私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具体形态

5.2.1网络直播平台、硬件提供商和黑客的责任形态

5.2.2网络直播用户的责任形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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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平台和用户数量成倍增长,网络直播行业欣欣向荣,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也随之爆发出来且愈演愈烈。加强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责任研究是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要求,是构建良好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前提。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责任研究意义重大且势在必行。
  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是指网络直播提供者、使用者、设备供应商以及黑客通过以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对个人信息秘密不合理公开和对个人生活安宁不合理干扰。由于网络直播技术和制度上的特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远复杂于传统的隐私侵权。
  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特殊性使其构成要件拥有自己的特点:就违法行为而言,它不仅包括传统的积极隐私侵权行为,还存在消极的隐私侵权行为;就损害后果来说,它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害,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具有商业性;从因果关系来看,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必须要求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其举证高度不需要达到传统隐私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高度;就过错而言,根据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方式的不同,其对过错的要求也不同,网络直播用户实施隐私侵权,或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传输通道实施帮助侵权时,侵权需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网络直播平台、硬件提供商和黑客等网络直播中的强势主体利用其技术、设备和经济优势,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实施隐私侵权时,侵权不需要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除了传统的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公共利益需要,还包括配置了合理的人员、设备和技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具有技术上的不可抗力等事由。
  考虑到网络直播主体的多样性、侵权方式的特殊性、网络直播行业的长远发展等因素,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具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的具体承担上也应该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侵权方式进行精细化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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