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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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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2章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概述

2.1 虚拟财产的界定

2.2 网络侵权的界定

2.3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形态

2.4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主体类型

2.5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第3章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

3.1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现行规定

3.2 域外归责原则对我国法律规则实施的启示

3.3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路径选择

3.4 过错推定在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3.5 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4章 二元归责原则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关系各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4.1 网络用户的举证责任

4.2 网络运营商的举证责任

第5章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完善之建议

5.1 建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5.2 出台司法解释对过错推定适用情形细化

5.3 最高院案例指导方式对裁判的指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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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全国各法院相继出现。网络侵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的不统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的归纳总结发现,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同类案件或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中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归责原则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与基础,其不仅决定了对侵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的科学性,同时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举证责任分配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优化现行的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和当下对虚拟财产保护不利的局面使然。为了避免当下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领域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带来的对虚拟财产保护不利问题,以及实现《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功能的最优化,借鉴国外立法与实务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法律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二元归责原则制度。对于网络用户或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运营商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在二元归责原则下,网络运营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防止网络运营商义务被无限扩大,应对网络运营商的过错标准及其他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在网络运营商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情形下,为网络运营商设置一定的免责事由,使网络运营商的行为自由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获得平衡保护。同时,为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之体系,应在立法上建立多元化归责原则,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运营商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予以细化,并配合最高院案例指导方式指引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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